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运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确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明确其工作职责;

按照规定的职责设置业务岗位,配备满足服务机构运行需要和要求并持有有效执照的气象人员;

建立完善的业务部门,并且制定运行手册;

气象设备配置和技术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气象探测环境符合相关规定;

具有实施气象工作所必需的供电、防雷、通信等业务环境;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气象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