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 第十章 气象资料管理 第三节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 第三节 第十章 气象资料管理 第三节 资料的保存 第一百九十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气象资料。 第一百九十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资料保存的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暂时四个档次。长期保存的期限为30年,短期保存的期限为5年,暂时保存的期限至少30天。 第一百九十八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将永久、长期、短期保存的资料登记造册,并编制必要的索引,由资料管理人员和送交人员共同签名。暂时保存的资料应当由专人在保存期限内妥善保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采用纸质形式或者机读载体形式保存民用航空气象资料,永久保存的纸质资料应当以机读载体形式备份。 第二百条 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分类、立卷要遵循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的联系,一般按类别进行整理、立卷,按不同载体,分别存放在专用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内;保存范围内的资料应当完整… 第二百零一条 以磁带、磁盘、光盘、计算机硬盘等保存的机读载体资料,其读取设备及程序至少应当保留至资料保存结束期限。 第二百零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对机读载体资料备份保存,并根据存放资料载体的介质使用期限、物理化学属性和软硬件环境定期检查,进行清洁、复制或者迁移,并做好记录。在复制或… 第二百零三条 存放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固定场所和设备应当具有温度和湿度控制、防火、防水、防有害生物、防尘、防污染、防晒、防磁、防雷、防盗等功能。 第二百零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所保存的民用航空气象资料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丢失时,应当及时修复或者弥补。 第二百零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定期查验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保存期限,对已超过保存期限的资料按照规定实施销毁。 第二百零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销毁资料应当填制销毁清册。清册应当包括:销毁资料的序号、名称、编号、密级、数量、来源、编制单位、编制时间、销毁理由、销毁时间和销毁方式以及相… 第二百零七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中心、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业务运行管理的规定保存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的资料。 第二百零八条 有关飞行事故或者不安全事件的民用航空气象资料,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保存。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