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机场气象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实施本机场的天气观测与探测,监视本机场的天气情况;
制作和发布本机场的机场天气报告;
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气象服务;
收集和交换飞行气象情报;
维护维修本机场气象业务系统和气象设施设备;
处理与保存有关气象资料;
编制本机场的《机场气候志》或《机场气候概要》。
实施本机场的天气观测与探测,监视本机场的天气情况;
制作和发布本机场的机场天气报告;
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气象服务;
收集和交换飞行气象情报;
维护维修本机场气象业务系统和气象设施设备;
处理与保存有关气象资料;
编制本机场的《机场气候志》或《机场气候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