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实施本机场的天气观测与探测,监视本机场的天气情况;

收集和分析各种气象资料;

制作和发布本机场的机场天气报告、机场预报、着陆预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

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讲解、咨询、展示和飞行气象文件等气象服务;

制作和发布本机场的起飞预报;

按照规定进行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维护维修本机场气象业务系统和气象设施设备;

处理与保存有关气象资料;

编制本机场的《机场气候志》或《机场气候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