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 第九章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 第九章 第九章 气象设施设备 第一节 设施设备的建设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设备配备的规定配置相应的气象设备。 第一百六十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设备应当符合民用航空气象设备技术要求。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的建设应当符合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建设规范的要求。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配置基本的气象探测和观测、气象资料收集处理、气象产品制作、飞行气象情报交换与气象服务等气象设施设备: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设置气象观测场,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第一百六十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使用的气象设施、设备、运行系统应当具有符合有关防雷规范的防雷设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通信设施设备用于: 第二节 设备的开放和运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为民用航空气象提供通信服务的部门,应当保证飞行气象情报和资料传递渠道的畅通,以满足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工作需求。 第一百七十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使用的气象设备应当持续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安装在机场飞行区的气象设备应当在设备开放运行前按规定获得批准。 第一百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设备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保持设施设备运行的技术性能符合民用航空气象设备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气象探测设施、气象情报收集与交换专用设施和航空天气预报制作专用设施不得在无安全隔离措施的情况下与非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设备直接连接。 第一百七十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计量器具检定与校准的规定对所属设备、仪器、仪表进行检定或校准。 第一百七十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校准、检定不合格和超过检定期限的设备、仪器、仪表。 第一百七十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设备技术档案,气象设备技术档案主要包括设备的组成、启用时间、维护维修记录、检定或者校准记录等内容。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民用航空气象设施设备环境,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保护民用航空气象设施设备探测环境。 第三节 设备实验运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为了促进民用航空气象先进技术的发展,首次应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和观测的设备,应当进行实验运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实验运行一般采用实验验证或者试验验证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