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年) 第三章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气象人员资质与培训 第三十四条 在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取得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并按规定保持有效。未持有有效执照… 第三十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对民用航空气象人员的专业培训,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岗前、岗位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气象培训机构,可以从事与执照申请和执照注册相关的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培训: 第三十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的岗前、岗位培训的时间和内容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及有关气象台应当按规定承担其他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单位的岗位实习。 第三十九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有计划地补充、培养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民用航空气象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十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为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气象专业人员技术档案,气象专业人员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人员执照、培训记录、业务考核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