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年)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年)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民用机场气象服务机构违反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配备和使用气象设备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民用机场气象服务机构所在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百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