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年)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年)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运行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其改正;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运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其停止运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