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八章 航空天气预报 第五节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五节 第八章 航空天气预报 第五节 区域预报和航路预报 第七十四条 区域预报和航路预报应当由机场气象台、地区气象中心和民航气象中心制作和发布。 第七十五条 区域预报和航路预报应当包含高空风、高空温度、航路上重要天气现象及与之结合的云,其他要素可以根据需要增加。这一情报应当覆盖有关飞行的时间、海拔高度和地理范围。 第七十六条 区域预报中,高空风和高空温度预报的内容包括风向、风速和温度,以标准等压面的定时预告图的形式发布和交换。 第七十七条 为支持低空气象情报的发布而交换的低空飞行区域预报,当使用缩写明语时,应当编制成“GAMET”形式。 第七十八条 航路预报的内容包括航路上的风、温度、雷暴、颠簸、积冰和云等,应当以“ROFOR”电码格式或者缩写明语的形式发布和交换。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