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着陆预报采用趋势预报的形式编制。趋势预报应当由附加在机场例行报告或者特殊报告之后的该机场气象情况预期趋势的简要说明组成。

趋势预报应当指明地面风、能见度、天气现象、云和垂直能见度中的1个或者几个要素的重大变化。趋势预报的有效时段应当是从所附着的天气报告的时间起的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