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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一节

第八章 航空天气预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二条 航空天气预报是组织和实施飞行的重要依据。由于气象要素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多变性和预报技术上的限制,以及某些要素定义的局限性,预报中任何要素的具体数值应当理解为在该预… 第六十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发布一个新的预报,应当理解为自动取消以前所发布的同类的、同一地点的、同一有效时段或者其中一部分(或该时刻)的任何预报。 第六十四条 航空天气预报包括机场预报、着陆预报、起飞预报、区域预报和航路预报。 第六十五条 航空天气预报制作和发布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第2部分:预报》,及时发布航空天气预报,达到修订标准时迅速发布修订预报。 第六十六条 有关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组织例行天气会商,必要时,组织临时天气会商。
第八章 目录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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