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七章 航空气象探测 第四节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四节 第七章 航空气象探测 第四节 空中气象探测 第五十七条 机场气象台根据业务需要,可以使用天气雷达、大气廓线仪、风切变探测系统和雷电探测仪等设备对空中气象要素和天气现象进行探测。 第五十八条 空中气象探测分为定时探测、连续探测和不定时探测。 第五十九条 机场气象台根据协议,将空中气象探测资料提供给民用航空气象用户。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