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未被指定提供飞行气象情报或者所从事的服务与指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不符的,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空管局责令其改正,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指定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指定的服务权限。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