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指定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空管局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指定的服务权限。
被指定气象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机构给于行政处分。
被指定气象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机构给于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