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安排未取得相应民用航空气象技术人员执照的人员上岗的;违反本规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使用未经指定机构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出检定期限的仪器仪表、计量器具的,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空管局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