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制作、发布飞行气象情报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由民航总局指定,被指定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内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