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十一章 航空气象服务 第七节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七节 第十一章 航空气象服务 第七节 为通用航空营运人提供的服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为通用航空营运人提供制作飞行计划和飞行机组离场前、航空器飞行中所需的飞行气象情报。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通用航空营运人提供的飞行气象情报包括高空风和高空温度、航路上和区域内的重要天气现象、机场天气报告、机场预报、着陆预报和起飞预报等。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