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空管局)负责实施本地区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组织民用航空气象技术研究与开发;组织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培训、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