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组织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组织民用航空气象技术研究与开发;组织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培训、交流与合作;办理国际航空气象业务,参与国际和地区间航空气象活动。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