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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1997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运人可以不经事先通知,取消、中断、变更、延期或者推迟航班飞行,并按照本规则第六十条规定办理:

为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

为了保证飞行安全;

承运人无法控制或者不能预见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