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1997年) 第七章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199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班期时刻和航班取消及变更 第五十六条 承运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按照公布的在旅行之日有效的航班时刻,合理地运送旅客及其行李,并按“客票及行李票”上的合同条件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运人可以不经事先通知,取消、中断、变更、延期或者推迟航班飞行,并按照本规则第六十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