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1997年) 第六章 行李 第四节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1997年) 第四节 第六章 行李 第四节 托运行李的交付 第五十四条 旅客应当在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及时凭行李牌识别联领取托运行李,并在必要时交验“客票及行李票”。 第五十五条 未交验行李牌识别联而要求领取托运行李的,领取行李人应当提供承运人认为满意的证明,必要时填写承运人规定的申请书,声明同意赔偿由此可能造成承运人的损失。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