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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1997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盲人或者持有医生证明的聋人旅客携带导盲犬或者助听犬乘机,按下列规定办理:

经承运人同意携带的导盲犬或者助听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而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带进客舱的导盲犬或者助听犬,必须在上航空器前为其戴上口套和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装在货舱内运输的,其容器必须符合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收运导盲犬或者助听犬的其他运输条件,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一)、(三)项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在中途不降停的长距离飞行航班上或者在某种型号的航空器上,不适宜运输导盲犬或者助听犬的,承运人可以不接受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