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1997年) 第六章 行李 第二节 行李的收运 第四十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1997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行李 第二节 行李的收运 第四十六条 旅客改变航程或者取消运输,其逾重行李费和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应当参照本规则第六十九条有关规定办理,但承运人不退还已开始运输的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 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需退还逾重行李费和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的,在出发地点,承运人应当退还全部逾重行李费和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在中途经停地点,承运人应当退还未运输部分的逾重行李费,不退还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 引用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第六十九条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