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1997年) 第五章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199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乘机 第二十四条 旅客应当在定妥座位后,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并只限在该客票已定妥座位的有关乘机联上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第二十五条 旅客应当在航班始发前充足的时间内到达承运人的乘机登记处,以便办妥所有政府规定的手续和乘机手续。 第二十六条 旅客未出示根据承运人规定填开的并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和所有其他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或者旅客出示残缺客票或者出示非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更改的客票,… 第二十七条 旅客可以在约定经停地点中途分程,但必须事先经承运人同意,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客票的乘机联必须按照客票所载明的航程,从出发地点开始,顺序使用。 第二十九条 承运人可以安全原因,或者根据其规定认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由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无成人陪伴儿童、无自理能力人,孕妇或者患病者乘机,应当经承运人同意,并事先作出安排。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而被拒绝运输的旅客要求退款,承运人应当按本规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办理退款。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