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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199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旅客应当在航班始发前充足的时间内到达承运人的乘机登记处,以便办妥所有政府规定的手续和乘机手续。

旅客未及时到达承运人的乘机登记处,或者未出示适当的凭证,或者未做好旅行准备,承运人可取消该旅客预定的座位,而不延误航班。

对因旅客违反本条规定所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