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199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承运人可以安全原因,或者根据其规定认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由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为遵守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者飞越国家的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
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者健康状况不适合旅行,或者可能给其他旅客造成不舒适,或者可能对旅客本人或者其他人员的生命或者财产造成危险或者危害;
旅客未遵守承运人的有关规定;
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旅客未按规定支付适用的票价及有关费用;
旅客未出示有效客票;
旅客不能证明本人即是客票上“旅客姓名”栏内载明的人;
旅客未出示有效的旅行证件;
旅客可能在过境国寻求入境、旅客可能在飞行中销毁其证件或者旅客不按承运人要求将旅行证件交由机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