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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民航总局代国务院草拟法律、行政法规建议稿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组织起草、协调工作由法制机构负责。 第四十一条 民航规章汇编可以由法制机构在对现行民航规章清理的基础上编辑出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1990年制定、1995年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5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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