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五章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九条 规章应当由局务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条 规章草案经局务会审议后,起草部门根据审议中提出的修改意见会同法制机构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民航总局行政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民航总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应当在草案经局务会通过并由民航总局行政首长签发后送联合发布的部门签发。 第三十二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规章签署后,应当在民航总局网站(www.caac.gov.cn)、《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报》或《中国民航报》上公布或以其他方便公众周知的途径及时公布。 第三十四条 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法制机构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国务院法制机构办理规章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