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机关各职能厅、室、司、局(以下简称“职能部门”),为了落实法律、法规、民航总局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经民航总局局长授权由职能部门主任、司长、局长签署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管理方面的文件。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