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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

第十条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应当拟订规范性文件的年度制定计划,并经本部门主任、司长、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应当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起草单位、负责人和预计完成日期等。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可按照实际需要在计划外制定规范性文件,但需经本部门主任、司长、局长批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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