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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99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奖励项目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后提交民航总局科委进行评审。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为:

审查申请奖励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奖励范围和申请奖励条件,对超出奖励范围和不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曾申请但未获奖且无实质性提高的;

曾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同一级别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者是已获得科技进步奖的子项目;

项目存在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名次排列或者知识产权方面争议的;

通过别的渠道同时申请同一级别科技进步奖的。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通知申请单位进行补充修改或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申请奖励的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

申请书主要完成人及排列名次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所载内容不一致;

缺少应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