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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99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奖励范围;

通过符合规定的技术鉴定或者其他形式的技术评价;

已获得本单位技术改进一等奖或者二等奖。但是,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完成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