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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2)

(2) 湿跑道的起飞滑跑距离是下述距离中的大者-(i)沿着按§25.111确定的湿跑道起飞航迹从起飞始点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4.6米(15英尺)的一点所经过的水平距离,以完成高于起飞表面35英尺之前达到V2一致的方法;或(ii)全发工作,沿着由其余与按§25.111一致的程序确定的起飞航迹,从起飞始点到下列两点的中点所经过水平距离的115%,在一点速度达到VLOF,在另一点飞机高于起飞表面4.6米(15英尺)。

§25.115起飞飞行航迹

(a)起飞飞行航迹,依据适当的道面情况,从按§25.113(a)或(b)确定的起飞距离末端处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的一点计起。

(b)净起飞飞行航迹数据必须为真实起飞飞行航迹(按§25.111及本条(a)确定)在每一点减去下列数值的爬升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