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1)
(1) 按照本条(a)款确定的干跑道起飞距离;或(2)沿着按§25.111确定的湿跑道起飞航迹从起飞始点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4.6米(15英尺)的一点所经过的水平距离,以完成距起飞表面35英尺之前达到V2一致的方法。
(c)对于起飞距离不包含净空道情况,起飞滑跑距离等于起飞距离。对于起飞距离含有净空道情况-(1)干跑道的起飞滑跑距离是下述距离中的大者-(i)沿着按§25.111确定的起飞航迹,从起飞始点到下列两点的中点所经过的水平距离,在一点速度达到VLOF,在另一点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
(ii)全发工作,沿着由其余与§25.111一致的程序确定的起飞航迹,从起飞始点到下列两点的中点所经过水平距离的115%,在一点速度达到VLOF,在另一点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