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1)
(1) 必须有接在供氧接头上可供每个乘员就座时立即使用的分氧装置,并且在每个厕所至少要有两个接在供氧接头上的分氧装置。
分氧装置和供氧口的总数必须比座位数至少多10%,多余的分氧装置必须尽可能均匀地分布在整个座舱内。如果申请运行高度超过9,000米(30,000英尺)的合格审定,则提供所需氧流量的分氧装置必须在座舱压力高度超过4,500米(15,000英尺)之前自动送达乘员处,并且必须为机组设置手动装置,在自动系统失效时能使分氧装置立即可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