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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2)

(2) 飞机必须设计成能防止跑道、滑行道或机场其它工作场地上危险量的水或雪水直接进入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的进气道,并且进气道的位置或防护必须使其在起飞、着陆和滑行过程中吸入外来物的程度减至最小。

(e)如果发动机进气系统中的零件和部件有可能被进入进气口的外来物所损坏,则必须通过试验或分析(如果适用)来表明该进气系统的设计能够经受发动机适航标准§33.76、§33.77和§33.78(a)(1)外来物吸入试验,而零件或部件的损坏不会造成危害。

§25.1185 可燃液体

(a)除§25.1183(a)所规定的整体滑油收油池外,作为装有可燃液体或气体的系统一部分的油箱或容器,不得安置在指定火区内,除非所装的液体、系统的设计、油箱所采用的材料、切断装置以及所有的连接件、导管和控制装置所提供的安全度,与油箱或容器安置在该火区外的安全度相同。

(b)每个油箱或容器与每一防火墙或用于隔开指定火区的防火罩之间,必须有不小于13毫米(1/2英寸)的间隙。

(c)位于可能渗漏的可燃液体系统组件近旁的吸收性材料,必须加以包复或处理,以防吸收危险量的液体。

§25.1447 分氧装置设置的规定

如果装有分氧装置,则采用下列规定:

(a)每一需要补氧的乘员必须有各自的分氧装置,分氧装置必须设计成能盖住口鼻,并且必须具有合适的手段将其保持在面部,飞行机组的补氧面罩必须备有使用通话器的设施;

(b)如果申请运行高度低于和等于7,600米(25,000英尺)的合格审定,则供每一机组成员立即使用的供氧接头和分氧设备,必须位于易取处,其他乘员所用的供氧接头和分氧设备,必须设置在能够满足民用航空规章营运规则的要求来使用氧气的位置上;

(c)如果申请运行高度超过7,600米(25,000英尺)的合格审定,则必须有符合下列规定的分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