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3)

(3) 对于每个Ⅲ型应急出口,无论其飞机的客座量大小,都必须有符合下列要求的标牌:

(i)能让所有坐在通道附近并面朝通道的人辩读;

(ii)准确地说明或图示出口开启方法,包括手柄操作;

(iii)如果出口为可卸舱盖时,说明舱盖重量,并指出舱盖卸下后的妥当安放位置。

(d)如果从客舱中任一座椅到达任何规定的应急出口要经过客舱之间的通道,则该通道必须是无障碍的。但可以使用不影响自由通行的帘布。

(e)在客舱之间的任何隔板上不可设置舱门。

(f)如果从任一旅客座椅到达任何规定的应急出口必须经过将客舱和其它区域分开的门,则此门必须具有将其闩住在打开位置的措施。锁闩装置必须能承受当门相对周围结构受到§25.561(b)所述的极限惯性力时所造成的载荷。

§25.831 通风

(a)在正常操作情况和任何系统发生可能的失效而对通风产生有害影响条件下,通风系统都必须要能提供足够量的未被污染的空气,使得机组成员不至过度疲劳和不适来完成其职责。通常情况下通风系统至少应能向每一乘员提供每分钟250克(0.55磅)的新鲜空气。

(b)机组和客舱的空气不得含有达到有害或危险浓度的气体或蒸气。为此,采用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