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1)
(1) 从最近过道到每个出口的通路。此外,对于客座量等于或大于60座的飞机,其每个Ⅲ型出口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i)除(c)(1)(ii)的要求外,对于与过道应急出口一侧相邻的每排座椅不超过2个座椅的舱内布局,必须提供宽度至少为254毫米(10英寸)的无障碍通道作为通路;而对该区域相邻的每排座椅为3个座椅的布局,则上述宽度至少为510毫米(20英寸)。通道宽度必须在相邻座椅调节到最不利位置时测定。所要求的通道宽度中心线相对应应急出口中心线的水平偏离不得大于127毫米(5英寸);
(ii)可用两条通道(仅用于椅排之间)代替一条254毫米(10英寸)或510毫米(20英寸)的通道,但其每条的宽度必须至少为152毫米(6英寸),并要直接通向每一应急出口前的无障碍空间(相邻出口不得共用一条通道)。通道宽度必须在相邻座椅调节到最不利位置时测定。出口前的无障碍空间范围,垂直方向必须从地板直至天花板(或至侧壁行李箱底部),前后必须从前通道前缘至后通道后缘,从出口向内的距离则不得小于机上最窄旅客座椅的宽度。应急出口的开口必须完全处在无障碍空间的前后边界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