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2)
(2) §25.809(f)不要求装下地辅助设施的每个非机翼上方应急出口,在起落架放下状态下撤离者可能首先接触的舱外地面上,照度不得小于0.323勒(0.03英尺-烛光)(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测量)。
(h)按§25.809(f)(1)和(h)要求的协助乘员下地设施必须有照明,使得从飞机上能看见竖好的辅助设施,此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h)按§25.809(f)(1)和(h)要求的协助乘员下地设施必须有照明,使得从飞机上能看见竖好的辅助设施,此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