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1)
(1) 每个机翼上方应急出口的照度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i)在撤离者可能向座舱外跨出第一步的0.2平方米(2平方英尺)区域内,照度不得小于0.323勒(0.03英尺-烛光)(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测量);
(ii)沿§25.810(C)要求的防滑撤离路线,在其离出口最远的30%的一段,所要求的最窄的撤离通道的照度不得小于0.538勒(0.05英尺-烛光)(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测量);
(iii)在起落架放下状态下,撤离者利用规定的撤离路线通常可能首先接触的地面上,照度不得小于0.323勒(0.03英尺-烛光)(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