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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1)

(1) 每个旅客应急出口的辅助设施必须是自行支承式滑梯或等效设施,当为A型或B型出口时,该设施必须能同时承载两股平行的撤离人员。此外,辅助设施的设计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i)必须能自动展开,而且必须在从飞机内部启动开门装置至出口完全打开期间开始展开。但是,如果旅客登机门或服务门兼作旅客应急出口,则必须有手段在非应急情况下,从内侧或外侧正常打开时防止辅助设施展开;

(ii)除C型应急出口的辅助设施之外,必须能在展开后6秒钟内自动竖立。C型应急出口的辅助设施必须要在应急出口的开启设施被启动后10秒钟内自动竖立。

(iii)在完全展开后,辅助设施的长度必须能使其下端自行支承在地面,并且在一根或几根起落架支柱折断后,能供乘员安全撤离到地面;

(iv)必须能够在风向最不利、风速25节时展开,并在完全展开后仅由一个人扶持,就能供乘员安全撤离到地面。

(v)对于每种辅助设施的系统安装(装在实体模型或飞机上),必须连续进行五次展开和充气试验(每个出口)而无失败。每五次上述连续试验中,至少有三次必须使用装置的同一个典型抽样来举行。各抽样在经受§25.561(b)规定的惯性力后,必须能用该系统的基本手段展开和充气,如在所要求的试验中该系统的任何部分发生损坏或工作不正常,必须确实排除损坏或故障的原因,此后必须再进行完整的连续五次的展开和充气试验而无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