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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3)

(3) 如果侧面出口不能设在水线以上,则必须用同等数量、尺寸不小于Ⅲ型出口、易于接近的顶部带盖舱口来代替侧面出口,但对于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椅)等于或小于35座的飞机,只需要以一个顶部带盖舱口来代替所要求的两个Ⅲ型侧面出口。

(j)飞行机组应急出口 对于旅客应急出口与飞行机组区的靠近程度不能为飞行机组撤离提供方便和易于接近的措施的飞机,以及客座量大于20座的所有飞机,飞行机组应急出口应设置在飞行机组区。此类出口的尺寸和位置应足以使机组能迅速撤离。在飞机两侧必须各有一个出口,或代之以一个顶部带盖舱口。每个出口必须包含一个至少为483×510毫米(19×20英寸)的无障碍矩形出口,除非能通过一名典型的机组成员圆满地演示了出口的实用性。

§25.810 应急撤离辅助设施与撤离路线

(a)当陆上飞机起落架放下停在地面时,对于离地高度超过1.83米(6英尺)的每个非机翼上方的A型、B型和C型和任何其它的非机翼上方的应急出口,必须有经批准的设施协助乘员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