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发布机关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对1996年8月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53号令发布的《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CCAR-135LR)作如下修订: 一、 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甲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之后增加一句:“其中从事公务飞行经营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0万元”; 二、 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通用航空企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执管公务飞机,从事被执管单位或个人自用公务飞行业务,需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CCAR一135LR)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