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二、 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通用航空企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执管公务飞机,从事被执管单位或个人自用公务飞行业务,需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民航总局审批”。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 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通用航空企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执管公务飞机,从事被执管单位或个人自用公务飞行业务,需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民航总局审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