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设立或指定民航应急工作相关机构。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十八、十九条,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规定组织预案演练。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及时消除突发事件发生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