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空运企业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主动、及时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航线经营许可注销手续的;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安排加班,冲击和影响定期航班飞行的;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私自租赁、转让、买卖和交换经航线经营许可取得的航线经营权的;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批准以代号共享或湿租其他空运企业飞机等经营方式转让或出租航线经营权的;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擅自暂停或终止航线经营许可中载明的航线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