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符合航线经营许可核准或登记管理办法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空运企业准予核准或登记航线经营许可或超越管辖范围准予空运企业核准或登记航线经营许可的;
不履行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的。
对符合航线经营许可核准或登记管理办法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空运企业准予核准或登记航线经营许可或超越管辖范围准予空运企业核准或登记航线经营许可的;
不履行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