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6年) 第七章 航线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航线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空运企业通过航线经营许可取得的航线经营权不得租赁、转让、买卖和交换,《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证》和《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不得擅自涂改。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