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6年) 第七章 航线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航线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空运企业按本规定取得的航线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无特殊情况,空运企业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该项经营许可自期满之日起自动延续3年,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该类许可采取简易程序办理核准或登记。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